? 为规避责任,,,,,有用人单位通过签订“劳务合同”“实践协议”等方式,,,,,掩盖真实劳动关系 【破除“障眼法”,,,,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②】入职签合同,,,,,当心劳动合同“被化名” 阅读提示 实践中,,,,,有用人单位选择用“劳务合同”“实践协议”等替代劳动合同,,,,,其核心动机通常在于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成本。。。。。。 专家建议,,,,,应坚持“事实优先”原则加以判断,,,,,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,,,,,如主体适格、工资由单位发放、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、接受单位管理等,,,,,即可成立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大学毕业生小李在入职一家服务公司时,,,,,签订了一份跟岗实践协议。。。。。。一年后,,,,,实践协议结束,,,,,小李认为自己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,,,,,可公司却拒绝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这份实践协议,,,,,算不算劳动合同????????小李到底是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???????? 记者了解到,,,,,有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,,,,,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,,,,而是通过签订其他类型合同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。。。。。。遇到这种“套路”时,,,,,劳动者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???????? “跟岗实践”算不算劳动关系 2022年9月,,,,,应届毕业生小李正式入职某服务公司。。。。。。公司与小李签订跟岗实践协议,,,,,明确约定其需参与校企联合培养模式,,,,,实践期至2023年9月。。。。。。 协议强调,,,,,跟岗实践属于学习环节,,,,,公司有权不发放补贴,,,,,却未对工资标准、社会保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。。。。。。工作后,,,,,小李按公司要求正常履职,,,,,公司正常发放工资,,,,,但未给小李缴纳社保。。。。。。 后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,,,,,小李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,,,,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。。。。。。公司却表示,,,,,协议并非劳动合同,,,,,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一审法院认定小李与该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法定特征。。。。。。公司提起上诉。。。。。。诉讼中,,,,,公司主张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核心要素,,,,,应视作正式合同,,,,,并以此拒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。。。。。。 “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签订实践协议之名掩盖劳动关系之实的案例。。。。。。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告诉记者,,,,,“为规避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,,,,,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通过变更工资支付主体、与劳动者签订实践协议、自由职业者协议等方式,,,,,达到去劳动关系化的目的。。。。。。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,,,,该公司主张协议实质是劳动合同的说法并不成立,,,,,原因包括:协议未约定工资标准、社会保险,,,,,公司未给小李缴纳社保、也未按协议约定为其缴纳团队意外保险;;;;;;;;协议约定的课程学习仅限于在校大学生,,,,,而小李入职时已经毕业。。。。。。 该案中,,,,,用人单位企图通过签订实践协议否认劳动关系,,,,,在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,,,,,又试图用这份实践协议替代劳动合同,,,,,从而逃避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义务。。。。。。程惠炳在介绍该案的审理结果时说:“该公司存在故意规避法律规定、逃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主观故意,,,,,最终维持原判。。。。。。” 签了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 记者采访发现,,,,,在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中,,,,,“签了劳务合同,,,,,算不算劳动关系”的诉争也比较常见。。。。。。 2022年8月,,,,,小张入职某安保公司,,,,,担任安检员,,,,,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。。。。。。合同对甲乙方、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、月工资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,,,,,并要求小张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、接受工作考核。。。。。。 2023年8月,,,,,小张与安保公司的合同到期终止,,,,,双方产生劳动争议。。。。。。公司认为,,,,,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,,,,,建立的是劳务关系,,,,,并非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小张却表示,,,,,双方虽签署的是劳务合同,,,,,但实际为劳动关系,,,,,而非名义上的劳务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小张与公司究竟是劳务关系,,,,,还是劳动关系????????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,,,,小张与公司签署的虽是劳务合同,,,,,但无法推翻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。。。。。。 北京中凯(杭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表示,,,,,根据劳动合同法,,,,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、身份信息,,,,,劳动合同期限,,,,,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,,,,,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,,,,,劳动报酬等事项。。。。。。小张签署的劳务合同虽然名称是“劳务”,,,,,但实质上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,,,,,法院亦会考虑合同内容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名称,,,,,并结合其他事实,,,,,判断其本质是否为一份劳动合同。。。。。。 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,,,,,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于洁解释道,,,,,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。。。。。。劳务关系通常是建立在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、因提供劳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,,,,,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,,,,,属于私法范畴。。。。。。劳动关系则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、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稳定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“实践中,,,,,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,,,,,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,,,,,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,,,,,从而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。。。。。。”于洁说。。。。。。 应聘时签合同须区分不同情况 季巧士表示,,,,,有用人单位选择用“劳务合同”“实践协议”等掩盖真实劳动关系,,,,,其核心动机通常在于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成本。。。。。。“具体来说,,,,,包括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、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、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义务,,,,,以及规避工伤赔偿责任、带薪休假和医疗期等福利待遇。。。。。。” 关于应聘者如何判断应签劳动合同,,,,,还是劳务合同,,,,,北京市盈科(中山)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文靖表示,,,,,应首先明确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,,,,,还是具有人身以及经济隶属性的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,,,,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,,,,,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,,,,,在此情况下,,,,,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。。。。。。 “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为临时性工作,,,,,或其提供的服务不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,,,,,则可以签订劳务合同,,,,,如保洁工、钟点工、保姆等。。。。。。”蓝文靖说。。。。。。 程惠炳认为,,,,,实践中,,,,,部分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实习、实践协议,,,,,意图规避劳动关系,,,,,对此,,,,,应坚持“事实优先”原则加以判断,,,,,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,,,,,如主体适格、工资由单位发放、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、接受单位管理等,,,,,即可成立劳动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为避免一些用人单位通过“套路协议”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,,,,,程惠炳建议,,,,,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,,,,,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,,,,,确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合同主体相符;;;;;;;;在入职后应留意个人工资发放、社保缴纳情况,,,,,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,,,,,社保按工资基数缴纳。。。。。。 本报记者 陶稳《工人日报》(2025年08月07日 07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