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 本报讯(记者陈丹丹)近日,,,,,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游客在景区摔伤引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,,,,,认定某旅游开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,,,,需承担70%责任,,,,,赔偿游客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。。。。。。 2022年7月19日,,,,,63岁的李某与家人在某景区游览时,,,,,意外摔倒受伤。。。。。。经医院诊断,,,,,李某的伤情为胸椎骨折T12、胸椎棘突骨折T11、重度骨质疏松。。。。。。李某住院治疗15天,,,,,产生医疗费等多项费用。。。。。。李某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,,,,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。。。。。。 李某主张,,,,,事发前其身体健康,,,,,案发时景区内地面湿滑,,,,,且事故发生地附近有多条小溪,,,,,游客均需越水而行,,,,,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滑防护设施。。。。。。 旅游开发公司称,,,,,已在购票页面、景区入口、道路沿线等设置多处安全警示,,,,,并在案发后对李某开展救援和送医救治等工作,,,,,已尽到安全警示和保障义务,,,,,不存在过错,,,,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。。。。。此外,,,,,李某患有重度骨质疏松,,,,,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,,,,,自身存在过错。。。。。。 法院经审理及现场勘查查明,,,,,景区内部分道路为自然山路,,,,,溪水流经区域的石头表面湿滑且无防护设施。。。。。。景区虽设有警示标牌,,,,,在明知或应知李某为老年人且无年轻人陪同时,,,,,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,,,,,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在接待李某等年满60岁以上的游客后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过核实,,,,,亦未及时劝阻,,,,,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,,,,,没有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。。。。。。故旅游开发公司应对李某因摔倒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。。。。。 同时,,,,,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,,,,明知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仍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山区游览活动,,,,,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,,,,,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。。。。。。 最终,,,,,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,,,,,判定旅游公司承担70%责任,,,,,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;;;;;判定李某自行承担30%责任。。。。。。